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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苏一大气污染装备未按规定安装被罚

  日期:2023-06-13 11:17:30  浏览量:588   移动端
导读:为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

为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开展了专项质量检查行动。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中国大气网发现,公布案例中出现一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被罚9.92万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系统参数中面积设置与实际不一致(排气筒内径为2.2米,而CEMS系统中设置排气筒面积为2.2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对其罚款9.92万元。


在中国大气网的观测中,发现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被罚的公布案例,多数被罚金额较大。今年3月,中国大气网报道既罚也要赔!一企66台注塑机均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中, 也对涉事单位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反行为,罚款人民币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其中,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可见,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方面应该多加重视,避免出现该案件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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