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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

  日期:2023-07-06 09:41:34  浏览量:527   移动端
导读:天气炎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引发的臭氧超标呈现多发态势,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在持续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家具公司存在擅
天气炎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引发的臭氧超标呈现多发态势,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在持续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家具公司存在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该家具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至收集桶,桶内及周边粉尘经人工清扫收集后转移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环评报告发现,该公司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应当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而现场打磨工序没有配套除尘处理设施。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录像及拍照取证,制作双笔录。

黄江生态环境分局表示,涉气排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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