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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公告发布!涉及多氯萘等5种类

  日期:2023-06-19 16:24:50  浏览量:449   移动端
导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的决定。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基于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的生产、使用和管控情况,定了如下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保留了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等三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保留了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等九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是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同时,《公告》还明确,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接下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动《公告》落地见效。
 
据悉,《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http://www.fyepb.cn/news/junshi/20230515634206.html 免责声明:此条信息由编辑或作者发布在环保设备网站,内容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此商家承担,请自行识别内容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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