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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

  日期:2023-09-18 11:44:21  浏览量:832   移动端
导读:关于印发《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

关于印发《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应对2023-2024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以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时段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达成,为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好局。


二、深入推进八大专项行动


(一)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水泥行业打造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推进。


重点任务:1.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22家钢铁企业强力推进有组织排放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梳理无组织排放点并强化整改,提高厂区清洁运输比率。2023年底前,武汉、襄阳、黄石、荆州、鄂州、咸宁等地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示范点。加快推进全省42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底前,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各1条生产线按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50mg/m3完成深度治理。秋冬季期间,全省20条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按照NOx排放浓度≤100mg/m3控制。鼓励实施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力推进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全省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荆州8台、襄阳14台基本完成。推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按有关要求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工程减排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5071个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发挥减排效应,做好2024年度治理项目谋划工作。


重点任务:4.积极推进玻璃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玻璃行业按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开展提标改造。2023年底前,亿钧耀能(荆州)、长利玻璃(洪湖)、大冶华兴玻璃(5#、6#炉)、三峡新型建材(2#、3#生产线)、晶昱玻璃(1#、2#生产线)完成改造;2024年3月底前,大冶华兴玻璃(1#-4#炉)、三峡新型建材(1#、4#、5#生产线)、晶昱玻璃(3#生产线)完成改造任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强化部分重点行业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陶瓷、石灰、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以宜昌市当阳市、黄冈市蕲春县等地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陶瓷企业料场封闭及末端治理设施改造。以黄石市大冶市、荆门市京山市等地为重点,规范石灰窑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襄阳市宜城市、黄石市大冶市等地为重点,深化砖瓦窑大气污染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


6.加大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基本完成3620个问题整改,巩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成效。加快推进武汉、黄冈钢结构,黄冈红安家具制造产业集群及武汉、襄阳、十堰等地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煤质及散煤控制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加大商品煤及散煤监管力度,秋冬季重点行业企业燃煤品质得到提升,有效降低薪柴燃烧、烧火粪等污染排放影响。


重点任务:7.提高秋冬季清洁能源保供能力。深入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商品煤的行为。火力发电企业提前安排运煤、储煤工作,切实提升电厂燃煤品质,力争使用低硫煤(硫份含量小于等于1.0%)。强化建材、化工、铸造等非电行业煤质控制,逐步采用低硫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持续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合理扩大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督促使用合规燃料。推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有序引导恩施、宜昌等地减少薪柴燃烧、烧火粪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切实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多发频发势头,推动形成秸秆综合利用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


重点任务:9.深化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完善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督办、实时监测、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监测,扎实抓好督查、暗访和巡查工作,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问题突出的进行现场督办,切实提升秸秆禁烧管控成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0.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作物收割全过程监管,实现低茬收割。组织骨干开展技术指导,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农户,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健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平台,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建筑工地净尘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推进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升文明施工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重点任务:11.深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地机械设备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开展措施落实情况联合检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建筑工地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安装、正常使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全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柴油货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进度,着力提升在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水平。


重点任务:12.加快淘汰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加快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5114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在用车监督管理。开展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加强重型货车车辆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抽测。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着力提升武汉、十堰、随州等重点城市I/M闭环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及虚假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禁止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杜绝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准入管理。加大施工场地、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提升“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运转水平,积极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重点任务:15.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基础,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建,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发布预警及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督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武汉市、襄阳市牵头做好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6.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水平,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过程预警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工作流程。强化科技手段应用,精准识别污染高值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开展专家帮扶,提升精准应对水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环境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告知引导一批重点排污企业自主守法、发现交办一批重点问题、严肃查处一批造假违法行为、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完善强化一套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重点任务:17.重拳打击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行为。全面排查核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法查处自行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核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一致,是否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查阅自行监测台账、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压实责任。依托湖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省负总责、部门抓统筹、市县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二)严格监管执法。强化问题整改,推进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省级“四不两直”等发现问题整改清零。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并移交司法机关,形成环境执法威慑力。


(三)严格监督考核。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秋冬季专项行动落实不力的市县,统筹运用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措施,对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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