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和风险管理的方法和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也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保险的意义和功用:买保险的意义是为了转移我们身边的风险,人这一生也不是风平浪静。随时可能遇到风险,发生意外,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就立刻变成一大笔急用的现金,以便于我们得到最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帮助。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1、按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按保险经营性质
商业性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按商业惯例经营。
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则按政府有关法令或政策规定开办,有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多为贯彻政府的某一项经济或社会政策服务。
3、按照保险标分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主要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寿险等。健康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4、按保险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一般原则
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利益、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