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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焦化废水?关于国内外炼焦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体系了解

  日期:2022-06-12 11:19:53  浏览量:199   移动端
导读:炼焦行业是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国家和地方已开始高度关注其水污染排放标准。为了解我国炼焦行业废水排放的标准体系,围绕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水平改善目标,系统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与我国炼焦行业废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排放标准的建立体系
炼焦行业是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国家和地方已开始高度关注其水污染排放标准。
为了解我国炼焦行业废水排放的标准体系,围绕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水平改善目标,系统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与我国炼焦行业废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排放标准的建立体系、排放限值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

结果表明,国外相关标准的执行有很强的法律支撑;日本地方政府在标准实施中具有很强的能动性;美国及欧盟将排放限值与处理技术相结合,且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结合我国现行标准体系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提高相关废水处理技术,积极推进最佳可行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BAT)体系建设,及时更新排放标准和加强相关标准法律效力,以期为焦化废水排放和污染物控制提供依据,为我国炼焦行业减排方案制定和废水排放标准的修订与实施工作提供参考。


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水平对水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与执法的重要依据,起直接控制污染源排放的作用。

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制定,且排放控制要求随着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发展逐步提高。


炼焦行业废水具有化学成分复杂、水质多变和无机、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其处理过程需按照固定的标准体系才可以保证污水处理质量。

我国现有的炼焦行业废水处理标准对于废水中某些特殊污染物的认识不足且缺少标准化处置体系,因此目前较难依靠废水处理标准的实践提升焦化废水的处理水平和效率。



01
焦化废水了解
焦化废水是炼焦、煤气在高温干馏、净化及副产品回收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酚、多环芳烃及氧、硫、氮等杂环化合物的工业废水,是一种高COD、高酚值、高氨氮且很难处理的一种工业有机废水。


1、焦化废水处理难点
1.内能低
综合的焦化废水的内能在120~280kJ/L,这个能量值说明焦化废水的稳定性好,不易被氧化也不易被还原,因此采用常规的物化加上生化处理方法的局限性大。


2.可生化性差
焦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和难降解的有机物,导致焦化废水的可生化性极差, 一般经过预处理之后焦化废水的BOD/COD小于0.15。


3.总氮高
焦化废水的氨氮较高,一般设置脱氮工艺。

脱氮工艺一般会产生二次污染,用成熟的工艺蒸氨之后再吸收生产硫酸铵,但是蒸氨之后的废水进入生化系统还是超出了生化系统的承受极限,再加上物化前的处理工艺基本上无法取出硝酸盐中的氮,因此总氮的处理是焦化废水的处理难点之一。


4.处理方法占地面积制约
焦化废水的污染物浓度高、生化性差以及总氮高等特点,导致其处理流程大多较长, 在每个处理单元的停留时间较长,加上废水原本的挥发性有机物量高,相对作业环境及场地不能太紧凑,因此,焦化废水的处理方法所需场地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5.排放标准严格
目前使用的焦化废水排放标准是《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大部分的企业排放水或者处理设施出水的COD和氨氮均无法稳定达到该标准的 排放要求,环保标准明确规定只有处理达标之后的排放水才能用于熄焦。


2、焦化废水的处理工艺‍
1. 改性沸石对焦化废水中COD的去除‍
沸石是一种天然的多孔矿物,是呈架状结构的多孔含水铝硅酸盐晶体的沸石族矿物的总称,沸石化学成分实际上是由Si 、Al203、H2O、碱和碱土金属离子四部分构成。

沸石的一般化学式为:AmBqO2q.nH20,结构式为Ax/q[(AlO2)x(SiO2)y]nH2O,其中:A为Ca、Na、K、Ba、Si等阳离子,B为Al和Si,q为阳离子电价,m为阳离子数,n为水分子数,X为AJ原子数,Y为Si原子数,v,x通常在1~5之间,(x+y)是单位晶胞中四面体的个数。

沸石是一种廉价的地方性材料,在我国具有丰富的储量,来源广泛,作为水处理的吸附过滤材料,具有足够的强度,其价格低于活性炭1/20,接近于砂滤料的价格l5元,吨。

可以在不增设专门构筑物和不增加设备的前提下,改善出水水质,适用于现有工厂的处理工艺改选和新建水厂。

天然沸石在常温、常压下经过化学溶液的活化处理,可改变吸附有机物的效果。


2. 聚硅酸盐处理焦化废水‍
聚硅酸盐是一类新型无机高分子复合絮凝剂,是在聚硅酸(即活化硅酸)及传统的铝盐、铁盐等絮凝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聚硅酸与金属盐的复合产物,这类絮凝剂同时具有电中和及吸附架桥作用,絮凝效果好,且易于制备,价格便宜,处理焦化废水有显著的效果。

本文针对焦化废水二沉池出水COD较高,排放难以达标的问题,制备了新型絮凝剂聚硅氯化铝,采用絮凝与吸附相结合的方法对焦化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对该处理工艺的反应条件、影响因素以及去除效果进行了研究,找出了最佳处理条件,处理后出水能够达标。


3. SBR工艺‍
SBR工艺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新型处理焦化废水的工艺,即为序批式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其去除有机物的机理在于充氧时与普通活性污泥法相同,不同点是其在运行时,进水、反应、沉淀、排水及空载5个工序,依次在一个反应池中周期性运行,所以该法不需要专门设置二沉池和污泥回流系统,系统自动运行及污泥培养、驯化均比较容易。

该法处理焦化废水有着独有的优势:一是不要空问分割,时序上就能创造出缺氧和好氧的环境,即具有A/O 的功能,十分有利于氨氮和COD的去除。

二是该法的沉淀是一种静止的沉淀,对焦化废水这种污泥沉淀性能不好的废水,固液分离效果非常明显。

三是该法可以省去二沉池,其占地面积相对要小一些。


4. 高效微生物/O-A-O工艺‍
4.1 工艺流程
焦化废水处理采用0一A一0工艺,总体分为两段,即初曝系统和二段生化系统。

从功能上来看,初曝系统是对焦化废水进行预处理,为生物脱氮提供一个合适稳定的环境;二段生化系统主要是生物脱氮和去除剩余污染物,又分为兼氧反硝化、好氧硝化和去除COD两部分。


4.2 预处理系统‍
初曝系统(初曝池、初沉池)的主要作用是对焦化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对硝化反硝化系统有害和有抑制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污染物(如酚、氰等),为生物脱氮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运行过程中溶解氧和COD去除效果的控制非常重要:若溶解氧过低,则废水中酚、氰等去除效果不好,将直接抑制生物脱氮的效果;若溶解氧过高,则COD降解率会大大提高,造成后段生物脱氮的碳源严重不足,致使反硝化效率不高,影响总氮的脱除。

实践证明,预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在1~1.5 mg/L、COD去除率基本控制在50%~60% 时处理效果最好,酚、氰等物质基本可以降到不影响生物脱氮的浓度。


4.3 生物脱氮系统‍
生物脱氮系统由好氧硝化和兼氧(厌氧)反硝化及污泥回流系统组成。

为了降低处理成本,充分用废水中的碳源,将厌氧反硝化进行了前置处理通过初曝预处理和前置反硝化处理,进入好氧阶段的COD含量为200~300mg/L,有利于硝化作用的进行。

在硝化作用阶段投加氢氧化钠来调节系统pH值,使其维持在7.5~8.0;另外好氧硝化对进入系统的碳源反应比较敏感,一旦进入系统的COD>300 mg/L,硝化作用就会受到限制,系统出水氨氮明显上升。

但是在反硝化阶段控制COD的降解较难,只有在初曝系统中进行控制,合理地调控系统COD降解效率是控制硝化和反硝化的关键。


5.硝化和反硝化工艺‍
全程硝化一反硝化生物脱氮一般包括硝化和反硝化两个阶段。

硝化反应是在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水中的氨氮在亚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被氧化成亚硝酸盐,再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进一步氧化成硝酸盐;反硝化反应是在缺氧或厌氧条件下,反硝化细菌在有碳源的情况下将硝酸根离子还原为氮气。

硝化和反硝化工艺典型即A/O法(包括A2/O  A/O ,A2/O2法),该法在国内焦化厂实际应用的时间虽然还不算很长、但从已运行的厂家来看,其处理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只要精心设计操作得当,出水水质是可以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


根据以上所述并结合焦化废水治理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们推荐采用以A/O为基础的处理方案 A/O法有以下4种组合方式:第1种.A/O法,即缺氧一好氧法;第2种.A2/O法,即厌氧一缺氧一好氧法;第3种,A/O:法,即缺氧-好氧-好氧法;第4种.A2/O2法,即厌氧一缺氧-好氧-好氧法。

第1种处理方法,流程最短,投资最少,但处理效果较差;第3种方法由两部分组成:缺氧反应槽和两级好氧槽。

废水首先进入缺氧反应槽,在这里细菌利用原水中的酚等有机物作为电子供体而将回流.昆合液中的含氮离子还原成气态氮化物。

反硝化出水流经两级曝气池,使残留的有机物被氧化,氨和含氮化合物被硝化。

污泥回流的目的在于维持反应器中一定的污泥浓度,防止污泥流失。

第2种和第3种处理方法,其流程、投资及处理效果介于第1和第4种之间;第4种处理方法流程最长,是生化处理最完善的技术处理效果最好。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第4种方法中的厌氧段通过 解酸化作用可以有效地将废水中难以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分解为小分子 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这对保证后续处理构筑物的去除效果大有好处。

最后阶段接触氧化将极大地提高出水水质。

A2/O 法的处理机理是利用厌氧段的水解酸化作用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再利用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去除废水中的氨氮并同时降解有机物。

为了充分利用废水中的有机物作为碳源,将反硝化池设在硝化池之前,称为前置反硝化池。


硝化作用是指废水中的氨氮在有氧的条件下,通过好氧菌作用,将氨氮氧化为亚硝酸盐和硝酸盐。

在硝化反应进行之前,废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必须得到有效降解。

降解有机物和进行硝化反应是在好氧池进行。


反硝化作用是在缺氧的条件下,通过反硝化菌作用,将废水中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还原为氮气,逸入大气而达到无害化。

在反硝化过程中需要消耗碳源,因此,在反硝化进行的同时,有机物也同时得到降解。

反硝化反应在缺氧池进行。

为了对出水水质严格把关,在中沉池后加一段接触氧化池,以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使出水达标排放。



6. 普通活性污泥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是一种较好的焦化处理方法,该法能将焦化废水中的酚、氰有效地去除,两项指标均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但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占地面积大,处理效率特别是对焦化废水中的氨氮、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去除率低,而且活性污泥系统普遍存在污泥结构细碎、絮凝性能低、污泥活性弱、抗冲击能力差、进水污染物浓度的变化对曝气池微生物的影响较大、操作运行很不稳定等缺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生化处理方法。


7. 工艺方案比选‍
六种工艺都能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但经分析比较,A2/O2 法工艺方案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以废水中有机物作为反硝化碳源和能源,不需要补充外加碳源。


第二,废水中的部分有机物通过反硝化去处减轻了后续好氧段负荷,减少了动力消耗。


第三,反硝化产生的碱度可部分满足硝化过程对碱度的需求,因而降低了化学药剂的消耗。


第四,SBR对自控水平要求高,其相应的管理水平较高;而A2/O2法管理较简单,适合公司污水处理管理水平现状。


第五,A2/O2法污水处理站建投资比SBR法略高,但其设备及自控方面的投资比SBR法低很多,相应的A2/O2法的总投资要小一些
第六,目前A2/O2 法工艺在焦化废水处理中应用较为广泛和成熟。


8. A2/O2 法工艺原理‍
A2/O2 处理流程包括废水处理、焦油处理及污泥处理3部分。


8.1 废水处理‍
废水处理由3部分组成: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

预处理包括除油池、气浮池和凋节池。

生化处理包括厌氧反应器、缺氧池、好氧池、中沉池、接触氧化池和二沉池。

后处理包括混合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和过滤器。

蒸氨废水和经过水泵提升的无压废水,酋先进入除油池,除去轻、重焦油后自流人气浮池。

废水在气浮池中除去乳化油后进入调节池,以调节水量,均化水质。

经过调节池的废水再经提升泵送至厌氧反应器,进行水解酸化反应,以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并降解部分有机物。

厌氧反应器出水进入硝化液回流池并与从中沉池出水回流的硝化液相混合,再经回流泵提升至缺氧池进行反硝化反应,将亚硝酸氮和硝酸氮还原为氮气。

并同时降解有机物。

缺氧池出水进入好氧池进行脱碳和硝化反应。

废水在硝化池中首先大幅度降解有机物,然后将氨氮氧化为亚硝酸氮和硝酸氮。

好氧出水进入中沉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大部分回流。

中沉池出水进入接触氧化池进一步降解有机物,然后进入二沉池进行沉淀。

剩余的废水进入混合反应池,废水与絮凝剂经过混合和反应后进入混凝沉淀池,再次进行固液分离。

混凝沉淀池出水再经提升泵送至过滤器进行过滤,过滤器出水送至厂内回用。


8.2 焦油处理‍
除油池分离出来的重油,经过蒸汽加热后由油泵提升至重油槽贮存。

除油池轻油自流入轻油槽贮存。

轻重油槽贮存的焦油及气浮产生的油渣定期用罐车拉入厂内焦油加工工段统一进行处理。


8.3 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包括污泥浓缩和污泥脱水。

中沉池、二沉池的剩余污泥和混凝沉淀池的污泥提升至污泥浓缩池,浓缩后的污泥经单螺杆泵提升至板框压滤机脱水。

由于污泥产量不高,所以泥饼可供锅炉房焚烧或运至煤场。


02
炼焦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体系
1、美国炼焦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美国环保署于1974年颁布了《钢铁(I & S)废水指南和标准》(40CFR第420部分),建立BPT(Best Practicable Control Technology Currently Available)、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NSPS(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和PSNS(Pretreatment Standards for New Sources),用于综合钢铁行业的基本炼钢业务,并于1976年、1982年、1984年、2002年和2005年修订了该法规。

该条例涵盖从事钢铁制造、成型和精加工(包括焦炭制造)的全部设施。

I & S法规将钢铁行业分成13个子类别,炼焦行业为A子部分。


美国环保署于1982年5月27日在40CFR第420部分颁布了《钢铁点源类别的废水限制指南和预处理标准》(47FR23258),并于1984年5月17日修订了这些法规(49FR21024)。

这些法规为炼焦、热端和精加工操作建立了限制和标准。

2002年美国环保署修订了钢铁制造废水指南中部分内容,对A子部分(炼焦)、B子部分(烧结)和D子部分(炼钢)的污水排放限制指南和标准进行修订,并针对新增的M子部分(其他操作)颁布了新的污水排放限制准则和标准。

本次修订还删除了有关过时操作的规定:蜂巢式焦炉、锰铁高炉和平底炉炼钢。

2005年美国环保署恢复了允许在国家污染排放消除系统(National Pollutant Dis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许可证中使用替代油脂限制的规定,并更正了NSPS生效日期中的错误〔3〕。


2、欧盟相关标准体系概述
1996年9月欧盟通过了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PPC指令)96/61/EC〔4〕。

IPPC指令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欧盟于2008年1月将96/61/EC指令及4个修订指令编纂成完整的2008/1/EC指令〔5〕。

2010年11月,欧盟将现有的7个工业排放指令进行整合,将2008/1/EC指令升级为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U(Directive on Industrial Emissions,IED)〔6〕。

IED指令强调了BAT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规定了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BAT文件涵盖指令2010/75/EU附件I中指定的以下内容:活动1.3焦炭生产活动;活动2.1金属矿石(包括硫化矿石)的焙烧和烧结;活动2.2生铁或钢(一次或二次熔融)的生产。

欧盟委员会公布BAT参考文件BREFs(Best Available Technique Reference documents),BREFs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技术参数及监测要求等内容,是欧盟制定许可证条件以及排放限值的基础。

根据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在参照BAT文件基础上,结合各国污染控制实践情况和法律规范,制定适合本国应用及发展的排放标准。


3、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概述
日本主要依赖行政指导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由国家制定排放标准。

日本水污染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统一排放标准、追加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4种〔7〕。

针对炼焦化学工业废水排放,日本没有制定单独排放标准,而是应用国家统一排放标准及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日本《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健康项目和生活环境项目〔8〕。

国家统一排放标准在应用中不区分行业而实行统一的限值,对处理技术受限的行业则采用暂行行业排放标准,随着技术的提高逐渐转为执行统一排放标准。

若在某些公共水域中实施统一排放标准不足以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和健康,为维护水域环境质量,督道府县可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追加排放标准。

对于某些工业集中、严重污染的水域督道府县可制定总量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规定了特定水域中降低污染负荷的目标负荷和实现时间。


4、中国炼焦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概述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2年颁布并实施《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1992)〔9〕。

2012年国家颁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以2012年10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为两个时间节点,对现有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做出不同时间段的规定;新建企业从2012年10月1日起即执行现有企业第二时间段的标准。

同时,对条件较特殊、生态环境敏感的特殊区域,应用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随着技术发展,为了加强对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019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并发布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29日我国制订发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6—2018)中介绍了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根据适用条件不同介绍3种技术并说明了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水平。


1987年5月5日,中国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发布放流水排放标准,至今对该标准进行了18次检讨修正。

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放流水排放标准主要分为事业、污水下水道系统及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放流水标准〔10〕,并根据不同行业差异分别制定水质项目及排放限值。

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制方式等共6项内容。

当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管辖范围内特殊环境或者特殊水体,对排放总量(浓度)、管制项目(方式)等内容进行扩充或限制,但需上级部门进一步核定。

若由于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密集,其水质无法达到放流水标准,则采用废(污)水排放总量管制方式。

炼焦相关程序属于化工业分支,污水排放适用化工业放流水水质项目及限值。


03
炼焦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限值分析
1、美国焦化行业废水排放标准限值
美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炼焦制造排放标准,因为技术要求、应用对象等不同,各标准中对污染物排放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和联系。

美国关于炼焦制造的排放标准有BPT、BAT、NSPS、PSES(Pretreatment Standards for Existing Sources)、PSNS和BCT(Best Conventional Technology)。


1.BPT限值
BPT限值基于“现有最佳工厂的平均性能水平”,要求减少污染物,并考虑现有污染者的财务能力。

BPT标准将炼焦企业分为商业焦炭厂和钢铁焦化厂,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这些限值代表了通过应用当前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能获得的废水削减程度。

BPT在现有企业的可负担的基础上制定排污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宽松。



2.BAT限值
BAT污水排放限制指南,表示通过应用经济上可行的最佳技术可以实现的污水削减程度,且其排放限值主要是针对有毒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表2)。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相比于BPT,BAT对炼焦企业的氨氮、氰化物和苯酚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并增加了对苯并(a)芘和萘的限值要求。



3.NSPS限值
对于新增焦化企业,美国环保局颁布NSPS。

1992年11月18日至2002年11月18日新建焦化企业,须继续达到经修订的《联邦规章》第40标题第420.14节规定的标准〔11〕。

对于有毒和非常规污染物,该标准应一直适用到40CFR122.29(d)(1)中规定的适用时间期满。

2002年11月18日以后开始建造的焦化企业必须满足表3排放限值。

NSPS是经证实的最佳可行示范技术(Best Available Demonstration Technology,BADT)所能达到的最大削减,且NSPS标准与BAT中对氨氮、氰化物、苯酚、苯并(a)芘和萘的限值要求相同。



4.PSES和PSNS限值
对于间接排放的焦化企业,即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s)的企业,美国环保局制定了PSES和PSNS,具体限值见表4,其中氨气的预处理标准不适用于排放至具有硝化能力的POTW的排放源。

对比表3、表4可知,相比于现有污染源预处理排放标准,新污染源预处理排放标准更加严格,且PSNS与NSPS排放限值保持统一。



5.BCT限值
BCT(Best Conventional Technology)污水排放限值,代表通过应用最佳常规技术可获得的污水削减程度。

BCT和BPT采用相同的方式,将企业分为商业焦炭厂和钢铁焦化厂。

对于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BPT中要求相同,具体限值见表5。



2、日本相关标准限值
日本未对炼焦化工业单独颁布污染排放标准,而是采取国家统一排放标准,执行过程中不区分行业,应用相同的限值。

标准中针对某些污染物项目,根据不同排放区域设置不同限值,海域以外的排污要求严格于海域,具体数值见表7。

对不适宜实行统一有害物质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可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以限制〔12〕。

对于某些环境敏感区域,污水排放在适用统一排放标准的同时也要满足总量控制标准要求。



3、中国相关标准限值
根据现行标准GB 16171—2012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底,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而新建企业需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某些生态环境敏感区应用特别排放限值。

具体排放限值要求见表8。



注:除pH为无量纲量和苯并(a)芘单位为μg/L外,其余项目单位均为mg/L。


由表8可知,我国排放标准根据不同污水排放方式设置不同的限值,对于不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水要求更加严格。

目前,我国炼焦行业废水处理主要采用生化与深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废水中的氰类化合物和酚类化合物经生化处理后可有效削减,符合排放限值要求,而废水中的TN、COD和BOD5等则需经深度处理才能够达到限值要求〔13〕。


我国发布的GB 16171—2012修改单中提出调整多环芳烃、苯并(a)芘的排放要求,并增加对萘排放控制要求。

具体修改内容见表9,对于新增修改的污染物项目限值不区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应用同一限值;根据废水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设定不同限值。



中国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焦化污水排放适用化工业放流水水质项目及限值。

总共包含54个水质项目,部分项目限值见。

其中水温根据是否直接排入海洋设有不同限值;部分水质项目根据工程建造时间及每日排水量大小设定不同限值;对于氨氮,排入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内的废水需<10 mg/L,对于排入区外者,根据是否为高含氮化工业设置不同限值,放流水标准中将炼焦化工业归为高含氮化工业,排放应满足<150 mg/L,从2018年12月31日起排污满足<60 mg/L。



04
启示与借鉴
1、国内外排放标准制定的流程和体系
《钢铁(I & S)废水指南和标准》自1974年颁布以来经历了5次修改,美国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改标准,调整标准限值,利于焦化行业污染治理。

从对美国相关标准的研究可以看出,美国针对不同处理过程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科学性更强。

我国《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只根据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和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区分了废水排放标准,没有考虑其与处理工艺的关系。

在标准更新和改进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相关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已开展BAT的编制工作,对典型行业污染防治BAT进行筛选和评估,以供企业在污水处理实践过程中参照,使企业在选择污染防治技术上更加合理化。

但由于行业及企业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异,BAT筛选与评估过程复杂程度高〔14〕;基础数据不足导致BAT筛选与评估的科学性与可靠性较差;受经济水平限制,一些中小企业不能负担一些先进的处理技术,对比一些发达国家,BAT筛选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BAT制定可借鉴欧盟经验,为发挥BAT对我国污染防治的技术支撑作用,需建立与BAT实施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基于行业和环境等问题建立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建立BAT技术专家工作组和环境技术验证评估机制,保证BAT筛选和评估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连续性,促进创新技术发展。


2、国内外排放标准的限值差异
根据各个国家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对比分析可知,美国与欧盟关于焦化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较中国严格,我国仍需提高污水处理技术,以达到更高标准。

我国在修订相关标准时可进行参考。


日本相关排放限值较中国宽松,但从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看日本水污染排放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排放标准,控制指标最完整。

我国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采用化工行业整体标准,涉及到的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也较为全面,且针对具体行业特征进行细分,标准制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考虑炼焦行业废水特性的变化及相关处理技术的提高,应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及时更新行业特征污染控制项目的限值,关注新兴污染。

强化与其他相关应用标准对接,建立协调高效标准体系,避免标准限值应用的冲突。


3、国内外排放标准的具体实施方式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日本标准得以实施的保障,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由国家采取行政指导得以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对标准实施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施污染物控制标准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保证了标准实施的灵活性。


我国《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说明地方可根据情况设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据调查河北、山西、河南等地颁布了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但对于焦化废水排放标准各地并没有涉及。

我国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各区执行情况较好,各地区根据区域情况,积极调整相关标准以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

我国各地政府应根据地区、流域的水污染特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结论
(1)从标准体系看,我国应强化相关标准的法律效力,对标准体系结构再次梳理、整合和补充,以避免标准重叠。

同时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将处理工艺作为考虑因素,细化标准应用类型。


(2)标准制定应当以BAT为基础,积极推进BAT体系建设,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立,加强技术交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保证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加强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3)对比各国相关标准水污染控制指标,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排放标准,控制指标最完整;我国炼焦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低于美国和欧盟,严格于日本部分限值。

我国应提高相关废水处理技术,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及时更新排放标准。


(4)对于标准的执行,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在标准实施中制定更加严格的符合当地情况的相关标准,发挥积极作用。

针对各流域现况,结合环境可承载性以及经济可行性,推进高效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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