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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发布

  日期:2023-06-14 11:26:01  浏览量:160   移动端
导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燃气表通常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公布。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燃气表通常由基表、电子温度传感器(如适用)、电子压力传感器(如适用)、积算器、计数器、电池盒和附加装置(如适用)等部件组成。

燃气表主要应用在燃气贸易结算场合,用于燃气其他规定条件下或工况累积流量的计量。

本规程按照 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共同构成支撑本规程制定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本规程依据 JJG 577-2012《膜式燃气表》、GB/T 6968-2019《膜式燃气表》和 GB/T36242-2018《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参考了 T/CGAS 011-2020《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并结合我国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的技术水平和行业现状进行制定。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指标与上述文件基本等效。

依据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要求;计量器具控制以及附录等内容。

检定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0±5)℃大气压力一般为:(86~106)kPa相对湿度: 30%~75%做分量法的燃气表一般在检定环境条件下放置 4h 以上,等待燃气表稳定到检定温度条件下方可进行检定。

检定过程中,标准装置处的温度和燃气表处的温度之差,包括室温、标准装置液温(适用时)、检定介质温度应不超过 1℃。

流量示值误差检定介质一般为空气。

检定压力不得超过燃气表最大工作压力,检定系统不得漏气。

温度示值误差检定时温场均匀性不超过 0.2℃。

标准装置:1.分量法标准装置流量标准装置可选用钟罩式气体流量标准装置、音速喷嘴法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或标准表法气体流量标准装置等。

标准装置的流量扩展不确定度应优于或等于燃气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 1/3,可采集脉冲信号、光电信号或数字信号,能显示规定条件或工况条件**积值。

温度标准器的不确定度应优于或等于燃气表温度传感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 1/3,可选用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0.1℃的标准数字温度计。

压力标准器的不确定度应优于或等于燃气表压力传感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 1/3,可选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05级的标准数字压力计。

2.总量法标准装置总量法检定试验设备一般由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热交换器、高低温试验箱、检测控制系统组成,标准装置的标况流量扩展不确定度应优于或等于燃气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3.配套装置配套设备及要求如表9所示。

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合格的燃气表发给检定证书或加贴检定合格标识(或封印标志);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证书格式参考附录 A。

检定周期:1.对于贸易结算的居民生活用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0年。

以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其他燃气介质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6年。

2.对于贸易结算的工商业用燃气表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3年。

本规程是首次制定。

本规程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kPa、最大流量不超过160m3/h,电子温度压力修正、电子温度修正或电子压力修正的膜式燃气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相关资料下载:

电子温压修正膜式燃气表(报批稿).pdf

本文链接:http://www.fyepb.cn/news/yiqi/20230515633725.html 免责声明:此条信息由编辑或作者发布在环保设备网站,内容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此商家承担,请自行识别内容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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