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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下溶洞排放污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2-02-25 10:25:06  浏览量:475   移动端
导读:地下水污染,由于其隐蔽性、危害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向来被人们所诟病,有人甚至把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污称为“断子绝孙井

地下水污染,由于其隐蔽性、危害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向来被人们所诟病,有人甚至把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污称为“断子绝孙井”。

12月16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又通报了一例“向地下溶洞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典型案例。


督察组发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其中部分污水还违法排入溶洞,对独特的岩溶生态系统和地下水造成严重影响。

事实上,此前在贵州、云南、广西等地,都曾经发现过有单位、企业利用溶洞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甚至工业废水的情况,“溶洞排污”亟需得到关注和整治。

“向地下溶洞违法排放生活污水”

今年12月1日,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督察对象有4个省份,其中之一就是贵州。

12月16日,这批督察首次通报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贵州省毕节市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督察组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发现,该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每天生活污水的产生量为2.8万吨,但实际处理能力只有1.4万,才到一半。

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大方县污水处理三期工程本应该于2017年内就完成建设。但是当地政府不作为、慢作为,直到今年年初才启动相关工作,导致污水处理工程至今尚未建成。

污水处理设施缺位,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外排了。

更为恶劣的是,这些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还有一部分通过3条排污沟渠,违法排入了附近的溶洞,对独特的岩溶生态系统和地下水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该县重点建设的城南片区为例,该区域居住人口超过3万人,却一直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每天大约有5000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溶洞。

督察组对进入溶洞的排水沟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COD、氨氮浓度分别高达279毫克/升、26.4毫克/升,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13倍和25倍。

督察组指出,正是因为毕节市及有关县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扎实,长期对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不重视、推进整改不力,才导致有关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溶洞排污”多发

事实上,“利用溶洞排污”这一类现象并不是第一次发现,以前就曾经多次出现过。

早在2012年,广西河池就爆发过著名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

2012年春节期间,广西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部分河段镉含量检测甚至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由于担心饮用水源遭到污染,处于下游的柳州市出现恐慌性屯水,超市内瓶装水被市民抢购一空。

随后,当地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紧急排查。经查,原来“罪魁祸首”是两家工业企业,一家是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一家是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

以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为例,该厂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厂内建有10多个大储液罐,将含有高浓度镉、砷、锌等重金属的强酸性废液暂存于储液罐,然后再利用溶洞非法排放含高浓度镉污染物的废水,并将设有暗管的地下溶洞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掩盖,以规避监管。

这种情况,在当地甚至已是普遍现象。大金城水泥厂工会干事廖梓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许多选矿厂和冶炼厂都会选择在河流或者暗河附近建厂,然后通过溶洞、暗河非法排污。


在贵州,早在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的时候,督察组就发现过一起类似的“溶洞排污”案件。

当时,督察组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青林乡发现,整个乡的生产生活垃圾全部倾倒在一个直径约30米、深约20米的天坑中,垃圾从上方公路旁倒入天坑,而天坑底部则有一个溶洞,大量垃圾渗滤液流入溶洞,污染地下暗河。

督察组交办问题后,钟山区立即责令青林乡停止该处置场的使用,并清运处置场内堆存的垃圾,同时要求青林乡立即新建垃圾转运站,完善防雨、防渗设施及渗滤液收集装置。

同年,在毗邻贵州省的重庆市,还发生了该市“首例溶洞内污染环境案”。

2016年10月,重庆市的熊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用重庆市歌乐山一处天然溶洞,并雇佣耿某进行汽车轮毂的脱漆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他们将含有铬等重金属的废水及有机溶剂未经处理就直接通过溶洞内的裂隙排放至地下。经检测,其使用的有机溶剂系危险废物。

最终,法院判定熊某、耿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判处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耿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其实,在贵州、广西、云南、重庆、四川等喀斯特地貌比较多的区域,类似这种利用溶洞排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甚至是工业废水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随便搜索一下,就能看到很多条报道。

最高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


溶洞排污,为什么亟需引起大家的重视?

主要原因是它的隐蔽性强,同时危害性又很大。

首先,隐蔽性强。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后,短期内或靠感官是不易发现的,往往要等到对人体、牲畜或者种植物产生明显影响后,才会被人民发现,而这时候已经晚了。

其次,不确定性高。喀斯特地貌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很难追踪污染物的去向,加之地下水又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循环之中,经历着补给、径流、排泄各个途径,各个水力系统又有着密切的水力联系。因此,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其影响范围往往很难精确定位。

第三,具有不可逆性。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很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极长时间才能降解。同时,受含水介质差异性、空隙、裂隙系统的限制,地下水的流动速度又往往极其缓慢,导致其循环周期较长,这就决定了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滞留时间也会比较长,受污染的地下水很难还原到以前的状态。

正是由于溶洞污染具有以上诸多危害,所以,“溶洞排污”这种方式一直是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严厉打击的对象。

2017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16年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最新的与之相关的一部法律是今年10月21日刚刚发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看得出来,法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还是非常严厉的,首先是罚款,最高能到500万元;其次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最后对于个人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就发生过一个这类的案件,当事人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了8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最高法发布10起环资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就是关于“溶洞排污”的。


原来,在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易文发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修建排污池,铺设排污管道,将含有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溶洞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

最终,贵州省(又是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易文发等人8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以往,此类案件大多是忽视环境保护,只选择一个重罪论处,通常就是以涉毒罪名进行处理了。

但这起案件中,法院考虑到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害,对被告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单独定罪、数罪并罚,体现了“零容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表示:“溶洞是可溶性岩石因喀斯特作用形成的地下空间,在长江流域多有分布,蕴含丰富的水资源。岩溶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容量小,溶洞之间多相互连通,一旦污染难以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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